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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
为加强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消极腐败现象,树立良好的财税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利用公款炒股或以私人名义存银行。
二、不准用公款配置使用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不准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自负的通讯费用。
三、不准使用公款学开汽车。未经批准,不准驾驶本系统车辆,不准私自借用外单位车辆,干部职工若违反规定而发生交通事故,除承担必要的责任外,还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来客接待一律按规定标准在机关食堂或定点单位就餐。
五、严禁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借考察为名,出国(境)旅游。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境)的,一律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国(境)。未经审报同意,擅自出国(境)的一切经费和后果自负,并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六、严禁在基本建设、物资采购过程中收受介绍费或回扣费,不准借用公款购房建房。
七、严禁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物或有价证券,不准向企业或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不准利用职权向管辖的单位和个人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八、不准用公款参加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准观看、传播黄色录像和淫秽物品,不准涉足色情场所或参与色情活动。
九、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未经批准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不得在兼职的经济实体中收取任何报酬。
十、严格遵守政府机关设备采购制度规定,不准擅自采购、超越权限采购和不按程序采购物品。
十一、凡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按《诫勉警示制度》和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本规定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