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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了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公告的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三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四条 欠税公告具体操作程序:
1、对本季内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在季后10日内,由税务分局、稽查局逐户核实上报市局,市局核对无误后,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在各分局办税服务厅、上虞地税网站(外网)、《上虞日报》、上虞电视台等媒体上进行公告。
2、对本季内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在季后10日内,由税务分局、稽查局逐户核实上报市局,市局核对无误后,上报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进行公告。
3、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在征期结束后10日内,由税务分局、稽查局逐户核实上报市局,市局核对无误后,直报省地方税务局随时进行公告。
第五条 职责明确如下:
1、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应在每季度后10日前,完成对欠税纳税人的欠税信息逐户核实工作,按户填写《欠税公告信息核实表》,汇总产生《欠税公告汇总清册》,上报市局计财科。
2、计财科根据税收会计核算信息,负责对欠税数据的核对工作,核对无误并签署意见后,在每季度后15日前将《欠税公告汇总清册》及数据传递给征管科。
3、征管科根据计财处提供资料和签署意见,经复核后,负责在每季度后或每半年后20日前按本法第四条规定程序正式行文公告。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4、市局法规科负责对公告文稿和《公告发布审核表》符合性进行审核,并报局领导批准;
5、市局办公室负责选择媒体,联系对外公示事项,及保留公示审批底稿。
第六条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七条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八条 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可不公告:
1、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2、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3、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4、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第九条 对纳税人欠税情况公告范围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局应加强欠税管理。
第十一条 对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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