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税源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表》填报说明
1. 以货物或劳务为对象进行填报,各项指标均应按货物或劳务分别填写。 2. “货物劳务名称”栏和“货物劳务代码”行 (0 行 ) 应按《重点税源监管企业货物劳务代码表》 ( 以下简称货物劳务代码表 ) 所规定的货物劳务名称和货物劳务代码分别填写,不得更改,货物劳务代码由货物劳务大类代码和明细代码组成,共 5 位。本表已将代码表设置下拉选项。 3. 一户企业中属相同货物劳务代码的货物劳务,必须合并在一起填入相应货物劳务代码的行列内,表中不能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的货物劳务代码。 4. 企业用自产的属于货物劳务代码表中所列的货物连续生产属于货物劳务代码表中所列的其他货物时,企业自产自用的部分不作为一个货物来调查,仅调查最终货物的有关数据。 5. 本表中营业税、资源税有关指标数据填写与企业表相应指标应该一致。 6. 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严格按照报表规定填写,注意原煤、洗煤一律为“吨”,卷烟为“箱”,发电、供电为“千千瓦”,汽车为“辆”等等。 7. 金额单位:除“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元)”、 “ 消费税税率 (%) ” (19 行 ) 和“营业税税率( % )”( 26 行)为百分数外,其他项目指标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对企业填报的金额单位和计量单位要严格审核。 8. 小数位数:保留两位小数。 9. 本表为月报表,表中数据均按当月发生数填列。 10. 上报指标口径见下表 :
项 目
行次
产品(项目)名称
填 表 说 明
一、货物劳务代码
0
根据企业的货物劳务在货物劳务表中所对应的 5 位数代码填写。
二、 产品产量、销量 ( 月报 , 根据消费税申报表或其他统计报表填写 )
填写的货物范围仅限于货物劳务表中“计量单位”栏标有计量单位的工业生产的货物。货物劳务表中“计量单位”栏未标出计量单位的货物,“年初产品库存量”( 1 行)、 “ 产品产量 ”(2 行 ) 、 “ 产品销量 ” ( 3 行)、 “ 其中: “ 出口产品销量 ”(4 行 ) 和 “ 期末产品库存量 ” ( 5 行)均一律填 “0” 。
期初产品库存量
1
指期初产成品的库存数量。
产品产量
2
指企业本期生产的产品数量,对于货物劳务表所列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应填写本年度生产或销售的矿产品原矿数量,精矿数量换算原矿数量时,可按选矿比加损失率换算。
产品销量( 3>=4 )
3
指企业本期内实际销售货物的数量,包括视同销售货物的数量,对于货物劳务表所列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应填写本年度生产或销售的矿产品原矿数量,精矿数量换算原矿数量时,可按选矿比加损失率换算。
其中:出口产品销量
4
指企业本期内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对于货物劳务表所列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应填写本期生产或销售的矿产品原矿数量,精矿数量换算原矿数量时,可按选矿比加损失率换算。
期末产品库存量( 5=1+2-3 )
5
指期末产成品的库存数量。
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元)
6
指当期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代码相同的货物(或劳务)的平均价格。
三、营业税有关指标 ( 金融行业季报,其他行业月报 )
本期计征营业税的收入
24
根据企业表第 45 行的填报口径分别按劳务项目分析计算填列。
本期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营业额
25
根据企业表第 48 行的填报口径分别按劳务项目分析计算填列。
营业税税率( % )
26
按照货物劳务表中规定的法定税率填报。同一营业税劳务适用多档税率时,本项目按加权平均税率填写,并可保留两位小数。
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缴营业税额( 27=24 × 26 )
27
按指标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按政策规定减免的营业税额
28
根据企业表第 51 行的填报口径分别按劳务项目分析计算填列。
本期应缴营业税额( 29=27-28 )
29
按指标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或按照企业表第 53 行的填报口径分别按劳务项目分析计算填列。
三、资源税有关指标 ( 月报 )
资源税单位税额(元)
30
根据货物劳务表中所对应货物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定适用的资源税税率填写。
应交资源税
31
是指纳税人应缴资源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与适用税额标准的乘积,或按照本期纳税申报表中有关项目的数据分析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