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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讲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清查工作,保证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摘要讲解以下几个方面。(时间关系)

第一部份概况(简略讲)

一、资产清查基准日全国统一为2006年12月31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三)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由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三、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上述工作完成后,将资产清查结果汇总上报。

四、资产清查主要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制度、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五、资产清查工作步骤: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资金核实,账务处理,总结整改,完善制度等几个阶段。(这里从清查单位角度先粗略讲几个步骤,工作重点、难点在第二部份详细讲述)

(一)准备阶段:1、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2、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3、熟悉业务工作流程及其政策规定。

(二)实施阶段:1、单位自查。(1)单位基本情况清理;(2)账务清理;(3)财产清查;(4)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进行鉴证;(4)填制固定资产登记卡片;(5)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

2、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1)会计师事务所要对各单位清查结果以及清理出来的各项损溢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
(2)会计师事务所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初稿送清查单位审核确认;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正稿送清查单位使用。

3、编制报表:单位对“初稿”进行修改确认后,校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再由电脑生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整理准备有关备查资料;

4、材料上报:单位将编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及有关备查资料(复印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报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集后报市财政局有关分口财务(经费)管理科室。

(三)总结完善阶段:1、各部门、单位撰写资产清查专项报告,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

2、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3、财政部门对全市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六、资产清查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严肃纪律。特别要注意:

1、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形成的资料,要完备手续并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2、经过清查后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3、资产损溢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部份资产清查工作重点、要点讲解

一、单位自查中基本情况清理要点:是单位的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财政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的清查。是行政事业单位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单位应当依据机构编制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认真做好单位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1、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范围,并依据机构编制等部门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等,对所属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户数情况进行清理核对,把应纳入范围的资产清查基本单位按隶属关系、单位性质进行汇总。

2、编制及人员状况的清理包括对行政事业单位定编人数、实际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人员等的清理,以及单位人员的编制状况(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其他编制)、在职状况(在职、离休、退休、带薪学习、等待分配、长休、内退、提前离岗等)、职务、级别等情况的清理。

学校、科研院所的人员清理还包括对全日制在校学生情况的清理。

3、对清理编制及人员状况进行登记后,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与有关档案及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单位编制的批文相核对,保证编制及人员状况清理结果的真实、准确。

二、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单位的各项内、外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包括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类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1、单位可能存在的会计差错主要有:账账不符,账表不符;会计技术性错误,如输错凭证、记错账等;截止基准日前的经济业务入账不及时;收支挂账现象等;

2、账务清理工作不仅要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所有账户进行清理,还要对各单位上下级间资金往来、存借款余额、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和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种人民币、外汇账户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3、行政事业单位的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

4、行政事业单位在账务清理中,还应当认真清理单位的各种违规账户、违规资金或者账外账,按照国家相关金融、财经管理制度规定,检查本单位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账外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坚决纠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认真予以纠正,及时纳入单位账内。

5、行政事业单位在账务清理中,还应当认真对单位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排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三、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工作量主要在固定资产清查,但要点在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

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建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要重视取证工作),以备中介机构鉴证。

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资产盘点进行监盘。

 

第三部份从不同角度讲资产清查

一、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指引

1、现金的清查:以财务部门为主,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共同进行。须填写“现金清查明细表”,并与现金日记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盘点清查日实有库存现金,填写现金盘点表,将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说明。在非资产清查基准日进行盘点时,应倒轧截止2006年12月31日金额。若有充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金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需在清查表中备注说明。对于非记账本位币的现金,检查其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

2、银行存款的清查:填报单位设在金融机构的结算基本账户、一般账户、房改资金专户等。以财务部门为主,房改和其他等相关部门配合。须填写“银行存款清查明细表”,并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将银行对账单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未达账项的真实性,逐笔落实未达账项的形成原因、时间、金额以及资产清查基准日后的进账情况,对长期挂账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或取得相关依据后进行处理。

所有银行存款必须进行函证,函证范围包括所有清查基准日存在的所有账户。

对定期存款或限定用途的存款要查明情况,在清查明细表中的备注说明。

3、有价证券的清查:单位持有的全部有价证券,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须填写“有价证券清查明细表”,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盘点库存有价证券,并编制盘点表,确定其所有权权属。

4、暂付款的清查:单位的暂付款清查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暂付款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须填写“暂付款清查明细表”,并与暂付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要划分暂付款余额的账龄构成,检查暂付款账龄划分结果是否正确。

暂付款外部单位款项应该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对暂付内部单位款项应进行对账,并列入清查明细表有关栏目。对于经对账后双方结果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并及时进行会计差错调整;对于通过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后仍有差错的款项,应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确认损溢。

要查明暂付款各明细项目的挂账原因。

对于备用金的清查,应由备用金的使用单位进行备用金盘点。

5、库存材料的清查:单位的库存材料主要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清查,由财务部门配合。须分别填写“库存材料清查明细表”,并与库存材料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相符。

将财务部门库存材料明细账余额与物资管理部门的库存材料登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具体方法为:参照“清查库存材料盘点表”,确定清查盘点日,制定妥善、周密的盘点方案,全面清查、盘点材料:

(1)盘点前,整理材料的堆放、核对清查盘点日仓库实物明细账、是否与财务账面数之间存在差异。

(2)在库存材料盘点过程中,应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核对方法盘点实物资产。

(3)在实物盘点过程中,需同时关注材料的状态,如存在毁损待报废的情况,作为清查日发现的情况。

(4)确定清查日材料实际数量以及其中的毁损待报废的材料实际数量后,应根据材料在清查基准日至清查盘点日之间所有增减变动的会计记录的基础上进行倒扎,得出清查基准日材料的实物数量以及其中的毁损待报废的材料实际数量。

(5)将清查基准日仓库实物明细账与库存实际数量进行核对,如有盘盈或盘亏差异,查明原因并在“库存材料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6)将倒扎得出的清查基准日的毁损待报废的材料实际数量作为清查发现的其他情况列入“库存材料清查盘点表”。

(7)编制“库存材料清查盘点表”。
    <1> 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材料,应当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形成有关资料,作为申报库存材料清查损溢的附件上报;
    <2> 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材料,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3> 代保管材料由代保管单位协助清查,取得代保管单位提供的代保管材料清查盘点表及材料清查明细表;
    <4> 对于在第三方单位存放的所有权属于各单位的材料须编制库存材料项目清单,具备实地清点的各单位须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清点,无法进行现场清点的,应通过发函等方式由第三方单位对库存材料项目及数量予以确认;
    <5> 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库存材料清查明细表”编制。

6、固定资产的清查:由各单位资产使用部门负责,财务部门配合。财务部门填写各“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检查固定资产的分类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核对是否相符。各资产使用部门参照“清查固定资产盘点表”,在财务部门的配合下全面清查盘点固定资产,与基准日“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进行核对,并对盘点中出现的差异情况进行说明:

(1)在实物盘点过程中,应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核对方法盘点实物资产,并在盘点中同时粘贴固定资产标签(牌),以便核对,对固定资产卡片中固定资产信息不全或存在错误的,要根据清查结果进行修改、完善。

(2)在实物盘点过程中,需同时关注固定资产的状态。

(3)对实物盘点情况进行整理(考虑清查日至基准日之间的变化)确定实物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毁损等事项,在此基础上,完成基准日“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4)在“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中,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毁损等状况须提供有关详细依据(如:技术鉴定资料),作为申报固定资产清查损溢的附件上报。

相关部门须配合财务部门检查房屋产权证、车辆运营证等权属证明文件,明确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属,对于权属不清的固定资产需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或专门提供依据上报。

对于在第三方单位存放的所有权属于各单位的资产须编制资产项目清单,具备实地清点条件的各单位须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清点,无法进行现场清点的,应通过发函等方式由第三方单位对资产项目及数量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固定资产清查汇总表”和“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的填制。

7、应缴预算款的清查: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须填写“应缴预算款清查明细表”,并与应缴预算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相符。

检查各款项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及上缴财政的一般缴款书,根据上级机关下达的收费标准及相关文件,判断应缴预算款的真实与完整。

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缴预算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8、应缴财政专户款的清查: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须填写“应缴财政专户款清查明细表”,并与应缴财政专户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核对相符。

检查各款项的收款收据及上缴财政的一般缴款书,根据上级机关下达的收费标准及相关文件,判断应缴财政专户款的真实与完整。

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缴财政专户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9、暂存款的清查: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暂存款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须填写“暂存款清查明细表”,并与暂存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暂存款项应该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

查明暂存各明细项目的挂账原因,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需要自行调整的情况,并作相应记录。

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暂存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10、固定基金的清查: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须填写“固定基金清查明细表”,并与固定基金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结合固定资产的检查,判断固定基金形成的合理性以及真实性完整性。

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固定基金清查明细表”。

11、结余的清查: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须填写“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并与结余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检查本年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确定结余的数额。

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

12、收入、支出清查: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须填写“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并与各项收入、支出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检查本年度各项收入、支出项目核算范围是否正确,确定相关收支项目数据的真实与完整。

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

13、已使用未转入固定资产的房屋构筑物、附属后勤服务单位基本情况、未脱钩经济实体基本情况等有关数据填报: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须结合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有关工作,对已使用未转入固定资产的房屋构筑物、附属后勤服务单位基本情况、未脱钩经济实体基本情况进行填报。

 

二、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指引

1、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应付款项、材料、固定资产的清查方法与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指引相同。

2、应收票据的清查:由财务部门为主,会同其他相关专业部门及相关人员共同清查。须填写“应收票据清查明细表”,并与应收票据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对所有应收票据进行函证。

检查有无逾期应收票据、未到期但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收票据,如存在此情况应在清查明细表中说明。

盘点库存票据,并在应收票据登记簿的有关内容核对,检查其有效性,并注意是否存在已作抵押的票据和银行退回的票据。

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收票据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3、应收账款的清查: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应收款项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须填写“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并与应收账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构成。对于同一债务人因业务往来较多,欠款及还款滚动发生的,应本着“先欠款,先偿还”的账龄分析原则,分析应收账款余额的账龄构成的正确性。

在资产清查实际工作中,应收款项应该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

对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并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核实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有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的、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以及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等情况。

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4、预付账款的清查: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预付账款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须填写“预付账款清查明细表”,并与预付账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预付账款必须按规定函证或取得相应法律证据。

分析预付账款的账龄购成。对于同一债务人因业务往来较多,欠款及还款滚动发生的,应本着“先采购,先销账”的账龄分析原则,分析预付账款余额的账龄构成的正确性。

检查长期挂账的款项的原因,区分预付账款的业务内容进行填列,并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预付账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5、其他应收款的清查: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其他应收款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须填写“其他应收款清查明细表”,并与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分析其他应收款的账龄购成。对于同一债务人因业务往来较多,欠款及还款滚动发生的,应本着“先欠款,先还款”的账龄分析原则,分析其他应收款余额的账龄构成的正确性。

其他应收款应该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对账,并关注回函不符的情况,作出相应记录。

查明其他应收款各明细项目的挂账原因。

检查是否存在实质为潜亏挂账的款项,潜亏挂账一般是指支出的现金已经流出,该支出已经取得支出凭据,或虽未取得支出凭据但预计该支出在基准日后不会给单位带来任何现金流入的项目。

核实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有无对方单位破产或者死亡的,以及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或者对方单位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等情况,对这些情况所形成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需在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对于备用金的清查,应由备用金的使用单位进行备用金盘点。

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其他应收款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6、产成品的清查:主要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清查,财务部门配合。须填写“产成品清查明细表”,并与产成品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财务部门的产成品明细账余额与物资管理部门的产成品登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参照“存货清查盘点指引”,确定清查盘点日,制定妥善、周密的盘点方案,全面清查、盘点产成品:

(1)盘点前,整理产成品的堆放、核对清查盘点日仓库实物明细账,是否与财务账面数之间存在差异。

(2)在产成品盘点过程中,应采用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核对方法盘点实物资产。

(3)在实物盘点过程中,需同时关注产成品的状态,如存在毁损待报废的情况,作为清查日发现的情况。

(4)确定清查日产成品实际数量以及其中的毁损待报废的产成品实际数量后,应根据产成品在清查基准日至清查盘点日之间所有增减变动的会计记录的基础上进行倒轧,得出清查基准日产成品的实物数量以及其中的毁损待报废的产成品实际数量。

(5)将清查基准日仓库实物明细账与库存实际数量进行核对,如有盘盈或盘亏差异,查明原因并在“产成品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

(6)将倒轧得出的清查基准日的毁损待报废的产成品实际数量作为清查发现的其他情况列入“产成品清查盘点表”。

(7)制“产成品清查盘点表

<1> 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产成品,应当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形成有关资料,作为申报库存材料清查损溢的附件上报;

<2> 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产成品,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3> 代保管产成品由代保管单位协助清查,取得代保管单位提供的代保管产成品清查盘点表及产成品清查明细表;

<4> 对于在第三方单位存放的所有权属于各单位的产成品须编制材料项目清单,具备实地清点的各单位须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清点,无法进行现场清点的,应通过发函等方式由第三方单位对产成品及数量予以确认;

<5> 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产成品清查明细表”编制。

7、对外投资的清查:包括国库券和其他各种债券以及以各种方式对其他单位的投资。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须填写对外投资清查明细表,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核实对单位进行投资的合同、协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投资的真实性,必要时对投资方式及金额进行函证。

盘点库存有价证券,并编制盘点表,确定其所有权权属。

检查是否存在库存债券为已提供质押或受到其他约束的情况并进行说明。

根据上述清查情况,完成“对外投资清查明细表”的编制。

8、无形资产的清查:清查内容包括单位实质上拥有所有权的专利、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计算机软件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须填写“无形资产清查明细表”,并与无形资产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要核实无形资产的相关权属证明资料。

9、借入款项的清查: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须填写“借入款项清查明细表”,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对所有借款进行函证。

检查借款合同、协议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收款凭证,确认其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对预收账款账龄进行分析,检查长期挂账的原因,并做出记录。

10、其他应付款的清查: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须填写“其他应付款清查明细表”,并于其他应付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其他应付款必须按规定进行函证或取得相应法律证据。

检查是否存在借方余额的项目,并结合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明细余额,查明有否双方同时挂账的项目。

检查是否存在未及时入账的其他应付款。

对其他应付款账龄进行分析,检查长期未结的其他应付款及其原因。

11、应缴预算款的清查: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须填写“应缴预算款清查明细表”,并与应缴预算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检查各款项的收款收据及上缴财政的一般缴款书,根据上级机关下达的收费标准及相关文件,判断应缴预算款的真实与完整。

12、应缴财政专户款的清查: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须填写“应缴财政专户款清查明细表”,并与应缴财政专户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检查各款项的收款收据及上缴财政的一般缴款书,根据上级机关下达的收费标准及相关文件,判断应缴财政专户款的真实与完整。

13、应交税金的清查: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须填写“应交税金清查明细表”,并与应交税金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核对期初应交税金与税务机关的认定数是否一致。

取得税务部门汇算清缴或其他确认文件(若有)、有关政府部门的专项检查报告(若有)、税务代理机构专业报告(若有)、纳税申报有关资料等,并与上述明细表及账面情况进行核对。

14、事业基金的检查: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须填写“事业基金清查明细表”,并与事业基金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对于已完项目拨入专款结余形成的事业基金,检查该项目相关文件及对于项目结余处置的相关批准文件、相关规定,判断该项事业基金形成的合理性及真实性。

对于对外投资中形成的事业基金,结合对外投资的审查,检查相关合同、协议,判断该项事业基金形成的合理性及真实性。

根据当期期末未分配结余数额,确定应转入事业基金的数额。

15、固定基金的清查: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须填写“固定基金清查明细表”,并与固定基金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结合固定资产的检查,判断固定基金形成的合理性及真实性完整性。

16、专用基金的清查:由财务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须填写“专用基金清查明细表”,并与专用基金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检查专用基金的计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各种专用基金是否均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安排开支;各单位是否编制收支计划,支出是否超出资金规模。

17、事业结余的清查: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须填写“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并与事业结余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检查本年度除经营收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确定事业结余的数额。

18、经营结余的清查: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须填写“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并与经营结余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检查本年度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确定经营结余的数额。

19、收入、支出的清查:由财务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须填写“收入、支出及结余清查明细表”,并与各项收入、支出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检查本年度各项收入、支出项目核算范围是否正确,确定相关收支项目数据的真实与完整。

20、在建工程的清查: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须填写“在建工程清查明细表”,并与暂付款的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检查各项在建工程项目预算及批准文件,确定各项资金用度是否按预算执行;检查各项在建工程是否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检查各在建工程项目其验收、处置是否符合规定。

21、未完项目成本的清查:由财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须填写“未完项目成本清查明细表”,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数及会计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检查科研事业单位各项未完科研项目成本核算范围是否正确,确定相关未完项目成本数据的真实与完整。

 

三、实物清查指引

1、存货清查盘点:

(1)盘点总体要求:清查范围内各单位主管领导、存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对盘点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为便于盘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存货资产的实际情况必须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存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物资供应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等若干人组成的存货盘点工作小组,使盘点工作有专人负责。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总体时间要求,各单位作出本单位的盘点计划并上报本单位资产清查办公室。

参加盘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盘点计划规定的盘点程序步步到位,对存货进行分类、标识、核对,填写盘点清查明细表;对盘盈盘亏、长期积压、报废的存货必须查明原因并以文字说明。财务部门牵头,根据盘点的实际情况,编制盘点汇总表及文字说明材料,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盘点汇总表及文字说明材料上签字,确认盘点结果。

盘点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2)盘点基准日:2006年12月31日

(3)盘点范围:所有权属于各单位的所有存货(行政单位为库存材料、事业单位为材料与产成品)。对于在各单位仓库中存放的所有权属于第三方单位的存货,在进行盘点准备工作时须将该部门存货单独摆放,贴标签明示并在中介机构审验时提供相关依据;对于在第三方单位存放的所有权属于本单位的存货须编制存货项目清单,具备实地清点条件的各单位须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清点,无法进行现场清点的,应通过发函等方式由第三方单位对存货项目及数量予以确认。

(4)盘点时间:各单位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总体时间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安排具体盘点的时间,单位中各部门的盘点时间必须统一。

(5)组织与实施:

盘点人员的组织;

各单位需根据盘点总体要求成立盘点工作小组,至少有一名主管领导进行统一协调工作,确保盘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所有参与盘点工作的人员应被分为若干盘点工作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明确各小组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

盘点准备工作:

a、在进行盘点工作之前,各单位财务人员应对存货账务进行清理,补记盘点截止日之前尚未登记的存货出入库记录,保证存货账务记录的完整性;

b、仓库保管人员需对存货进行清理,应做到分类码放、整齐有序。另外,核查仓库台账,保证台账记录的完整性;

c、绘制存货存放位置图,标明各仓库位置及存放的存放项目,以保证进行盘点时不重不漏;

d、印制盘点标识及连续编号的盘点表;

e、明确盘点方法,对于需要使用计量器具盘点的存货应明确指出并规定计量方法,准备相关计量器具;

f、将第三方存放于本单位的存货单独摆放,标签明示;

g、与为本单位保管存货的第三方单位取得联系,确定盘点事宜或发送函证;

h、实施实地盘点工作之前召开盘点工作布置会,使所有参与盘点工作人员了解盘点计划内容。

实地盘点工作

各单位盘点工作人员在进行盘点时应认真进行清点,对已盘点存货做“已盘点”标识,填写清查盘点表,保证所有存货均被清点。另外,在实地盘点时注意观察存货状态,在盘点表相关栏目中进行注明,为财务部门填写资产清查明细表提供依据。

在各盘点小组完成盘点工作后,盘点小组应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对盘点工作进行抽查复核,确保盘点工作质量。

盘点结果的确认

a、盘点表需经盘点人员及存货保管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盘点结果;

b、盘点结束后,将盘点表、仓库存货台账、财务存货账进行核对,考虑盘点截止日至盘点日存货的变化情况,倒轧出盘点截止日存货的数额,确定盘盈盘亏;对积压报废存货亦需做倒轧调整;

c、对盘盈盘亏、积压、报废存货需查明原因,做文字说明并提供技术鉴定资料;

d、编制盘点汇总表及上报本单位资产清查办公室的文字说明材料,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仓库部门负责人等签字确认;

e、根据盘点表填报存货清查明细表,其中,清查账面数为存货项目在清查截止日的账目价值,盘盈作为清查增加,盘亏及毁损待报废等作为清查减少。

盘点总结工作:各单位在存货盘点工作结束后,需认真总结在存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制订改进措施,提高存货管理的水平。

(6)移送材料

各单位在此次盘点工作中需报送以下材料:

根据本指引及本单位资产清查办公室对存货盘点的要求及安排,制订具体的盘点方案,及时移送本单位资产清查办公室。

盘点汇总表及盘点文字说明材料。

 

2、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1)盘点总体要求:清查范围内各单位对盘点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为便于盘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固定资产实际情况必须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物资供应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等组成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小组,使盘点工作有专人负责。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总体时间要求,各单位做出本单位的盘点计划并上报本单位资产清查办公室。

参加盘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盘点计划规定的盘点程序步步到位,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工程物资进行分类、标识、核对,填写盘点明细表;对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的资产必须查明原因并以文字说明。财务部门牵头根据盘点的实际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点汇总表及文字说明材料,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使用部门负责人等在盘点汇总表及文字说明材料上签字,确认盘点结果。

盘点工作必须按照资产清查办公室的时间要求进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2)盘点基准日:2006年12月31日

(3)盘点范围:所有权属于各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存放于各单位的所有权属于第三方单位的以上资产,在进行盘点准备工作时须单独摆放,贴标签明示并在中介机构审验时提供相关依据;对于在第三方单位存放的所有权属于本单位的以上资产须编制资产项目清单,具备实地清点条件的各单位须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清点,无法进行现场清点的,应通过发函等方式由第三方单位对资产项目及数量予以确认。

(4)盘点时间:各单位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总体时间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安排具体盘点的时间,本单位中各部门的盘点时间必须统一。

(5)组织与实施

盘点人员的组织:各单位需根据盘点总体要求分别或统一成立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小组,至少有一名主管领导进行总的统一协调工作,确保盘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所有参与盘点工作的人员应被分为若干盘点工作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明确各小组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

盘点准备工作:

a、在进行盘点工作之前,各单位财务人员应对资产账簿进行整理,补记盘点截止日之前尚未登记的相关记录,保证资产账簿记录的完整性;

b、根据资产清查办公室要求单独编制固定资产资产清查计划,以保证清查工作的持续性;

c、根据本指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固定资产清查程序,特别关注对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的清查,有任何问题应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办公室;

d、准备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填列账面数;

e、印制资产清查专业标签;

f、清理与固定资产有关的设备采购合同、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等权属文件;

g、明确从账到物、从物到账的盘点方法,对于需要使用计量器具盘点的资产项目应明确指出并规定计量方法,准备相关计量器具;

h、将第三方存放于本单位的资产单独摆放,标签明示;

I、与为本单位保管资产的第三方单位取得联系,确定盘点事宜或发送函证;

J、结合本指引,明确各专业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盘点工作中的职责、相互配合的要求,将盘点工作具体落实到每个参与部门,每个参与的工作人员;在实地盘点工作前召开盘点工作会,使所有参与盘点人员了解盘点计划内容。

实地盘点工作:各单位盘点工作人员在进行盘点时应认真进行清点,对已盘点资产粘贴财产清查标签或其他盘点标识,填写盘点表,保证所有资产均被清点。另外,在实地盘点时注意观察资产的实物状态,在清查盘点表相关栏目中进行注明。

盘点结果的确认:

a、对实地盘点情况进行整理,考虑清查截止日至盘点日的变化;

b、将财产清查明细表、资产卡片、财务账进行核对,初步确定盘盈盘亏数额;

c、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各项资产需查明原因,提供技术鉴定资料及做文字说明;

d、在以上基础上完成清查明细表;

e、清查明细表需经相关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盘点结果;

f、编制上报资产清查办公室的文字说明材料,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等签字确认。

盘点总结工作:各单位在盘点工作结束后,需认真总结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制订改进措施,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水平。

(6)移送材料:各单位在此次盘点工作中需报送以下材料:

根据本指引及资产清查办公室对资产盘点的要求及安排制订具体的盘点方案,及时移送资产清查办公室。

盘点文字说明材料。

盘盈、盘亏的技术鉴定资料及盘点表存档,待中介机构审验。

 

第四部份重要项目清查损溢取得证据要求
(一)现金清查损溢应提供证据:

1、经出纳员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应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出纳员对于长短款的说明及相关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3、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银行存款清查损溢应提供证据:

  • 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询证函;
  • 银行已收、单位未收款项经清查拟作为收益的,应提供对方不再追索的证明;
  • 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 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三)应收款(或暂付款)清查损溢应提供证据:

1、债务人已经宣告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或者政府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有关文件资料(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2、债务人已经宣告失踪、死亡,其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

3、逾期不能收回的暂付款,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应取得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由单位提出专项说明;

5、在逾期不能收回的暂付款中,单笔数额较小或特定行业的特定事项,不足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财务及相关部门说明情况;

6、逾期三年的款项,具有单位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要有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出具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鉴证证明和连续三年亏损的经济鉴证证明;

7、逾期三年的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的,要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

8、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单位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对逾期应收款项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含收回的实物资产)的,要有根据单位管理权限决定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以及已收回的收款证明;

9、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10、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四)库存材料(或存货)清查损溢应提供证据:

清查库存材料时,对于发生的如下情况应分别进行处理:

1、清查库存材料的数量时发现盘盈、盘亏应提供:

(1)库存材料盘点汇总表(包括盘盈、盘亏的数量、金额等);

(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其他应附报材料。

库存材料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详细说明;

盘盈库存材料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或相近库存材料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如:社会中介机构的估价报告资料);

盘亏库存材料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单位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和审批文件;

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2、对报废、毁损的库存材料,将报废、毁损库存材料的账面价值扣除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单项金额较小的库存材料,由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证证明;

(2)单项金额较大的重要库存材料,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4)其他应附报材料:如单位内部关于库存材料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核批文件。

3、被盗的库存材料,将其被盗库存材料的账面价值,扣除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如下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3)单位保卫部门、上级部门的审批资料等。

(五)对外投资清查损溢应提供以下证据:

1、有价证券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基准日证券经纪机构的股票、债券、基金对账单;

(2)经保管人确认的有价证券盘点表(倒推至基准日);

(3)有价证券保管人对于盘盈、盘亏的说明及审批;如为盘盈,还应提供有价证券的复印件;

(4)如果被投资单位或投资款项管理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而导致停业的,在取得相关政府批文、正式公告等依据的情况下,确认投资损失;

(5)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6)因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还需赔偿金额说明,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2、对外其他投资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1)投资损失是指各单位发生的不良股权和债权投资造成的损失。对清理出的不良投资,应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并有确凿的合法证据;

(2)被投资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应取得下列证据:

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清算报告;

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3)对按会计重要性原则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并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的,应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并连续3年亏损的经济鉴证证明。

(六)固定资产清查损溢应提供证据:

1、对盘盈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作为盘盈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固定资产盘点表(包括盘盈的数量、金额等);
(2)保管人对于盘盈情况的说明;

(3)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4)单项或批量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盘盈,单位难以取得价值确认依据的,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2、对盘亏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固定资产盘亏,单位有关部门要逐项做出专项说明,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4)单位内部有关审批文件等。

3、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部门或机构进行鉴定,出具的鉴定材料;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4、对被盗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单位内部有关核批文件;

(3)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七)无形资产清查损溢应提供的证据:

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形资产损失,依据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证明文件,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认定为损失。

(八)主要负债项目

对主要负债项目清查损溢应提供以下证据:

1、债权人已经宣告破产、注销工商登记、吊销执照或者政府责令关闭的,不需支付的款项,应当取得有关法律文件证明资料,作为财产收益申报;

2、债权人已经宣告失踪、死亡,不需支付的款项,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财产收益申报;

3、未入账的负债,单位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及会计凭证,并提供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第五部份资产清查材料上报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上报的资产清查材料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1、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上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汇总报表电子数据及纸质材料、工作报告,并上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电子数据,资产清查报表数据应以包括所属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树型结构上报;

2、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上报单位资产清查的汇总报表电子数据及纸质材料,资产清查报表电子数据及纸质材料、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财政部门根据管理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

正式上报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汇总报表及相关资料统一用A3纸打印并装订。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参考格式

×××:

根据财政部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制度、政策,我单位已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并经主审所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资产清查工作总体状况分析;

(一)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

(三)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

(四)资产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一)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情况

(二)经_____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的资产损失情况

(三)单位申报核销损失的处理预案

三、对资产清查暴露出来的单位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一)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原因分析:

(三)改进措施: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六部份对中介机构的要求

一、中介机构审计的资料范围

1、资产清查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2、各单位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3、各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文件等。

4、各单位按照资产清查文件规定编制的基础表、报表及申报清查损溢的相关证明材料。

  • 资产清查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中介机构审计需开展的工作:

1、会计师事务所要对各单位清理出来的各项损溢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

2、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有资产损溢的单位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三、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内容及要求:

(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的情形

1、单位虽然取得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2、单位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投资损失;

3、单位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位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如适用)的报废、损毁;

4、单位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5、单位各项资金挂帐损失。

(二)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应实施的必要程序

1、督促和协助单位及时取得相关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2、在单位难以取得相关损失及资金挂帐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损失的内部证据;

3、社会中介机构赴工作现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相关调查资料;

4、根据收集的上述材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相关损失的发生事实和可能结果进行鉴证;

5、通过认真核对与分析计算,对单位相关损失的金额进行估算及确认;

6、对收集的上述材料进行整理,形成经济鉴证材料;

7、出具鉴证意见书。

(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应符合的要求

1、对于单位的相关损失应按照类别逐项出具鉴证意见;

2、鉴证意见应当内容真实、表述客观、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在单位损失经济鉴证工作中,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查阅单位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勘察业务现场和设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对单位故意不提供或者提供需加会计资料和相关损失证据的,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权对相关损失不予鉴证或者不发表鉴证意见。

四、中介机构的审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协助、配合资产清查部门做好政策、规定解释;协助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要完成对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并出具各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汇总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单位申报的损溢及经济鉴证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五、审计衔接。

1、为了控制审计风险,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质量,资产清查部门向各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下发审计工作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要求及时提交有关资料。

2、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总体进度,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就审计工作进度、重大事项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部门沟通。

3、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重大问题的及时反馈、汇报机制,资产清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一些资产损溢,与规定的标准不相符的,要及时将问题反馈、报告给同级财政部门。

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 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和管理人员意见不一致的重大损溢申报;

(2) 难以评估确定价值的资产;

(3) 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产权归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等问题;

(4) 与资产清查部门要求报告不一致的事项;

(5) 任何影响资产清查报告期限的事项;(6) 其他重大问题。

4、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要求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如未申报任何清查损溢,参审所仍应按要求出具报告)、管理建议书和重要事项报告等上报资料及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部门(包括纸版、电子版和报表数据库)。报送的资料要求签章齐全、装订成册,索引号、页码标示规范、清晰。

 

第七部份清查损溢认定及报批总体要求(下步工作)

一、资产清查损溢的报批

(一)在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其他相关损溢等情况,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资产损溢的认定工作。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对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其他相关损溢等情况的核实和认定都必须取得合法证据。合法证据包括: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特定经济行为的单位内部证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要认真组织做好资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其他相关损溢等情况的有关证明的取证与证据甄别。在取得各项相关证据和资料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甄别各项证明材料的可靠性和合理性;承担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要对单位提供的各项证据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和确认。

(四)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对清理出的各种账外资产以及账外的债权、债务等情况在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作出详细说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及时调整入账。

二、申报财产清查损溢需取得以下证据

(一)特定经济行为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申报资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其他相关损溢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1、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2、有关资产清查盘点表;

3、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

4、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及协议;

5、报废、毁损资产由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6、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7、内部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的请示、批复;

8、其他内部报告。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指单位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上级主管单位、专业鉴定等部门依法出具的与本单位资产所有权及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复、立项文件;

2、有关部门资产划转调拨文件;

3、有关部门颁发的资产产权证明文件,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4、司法机关的裁决或裁定;

5、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6、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7、单位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8、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9、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10、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1、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三)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的基础上,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专业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三、证据的收集上报

各单位在填列资产清查基础表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取得并复印以上证据,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统一布置进行上报。

四、证据的审批

所有拟作为本次资产清查申报的资产损溢,应根据权限要求进行审批。

(一)由经办人所在部门主管人员、填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清查损溢的事项和依据。

(二)各单位的重大财产损失证据必须按照统一的要求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上报。

五、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有文件规定的,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执行;与纠纷方尚未达成一致的,提出原则处理意见,报经资产清查办公室批准进行处理。实际清查中历史问题的影响作为单独事项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全面逐级上报,并根据资产清查办公室统一要求进行处理。

六、资产清查损溢证据索引号编码规则

资产清查损溢证据应按照索引号编码规则有关要求进行排序,并统一装订成册。资产清查损溢证据索引号编码由单位性质、财政预算编码、会计科目编码、证据序列号编码四部分组成。(编码规则详见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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