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6年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切实加强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6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浙财监督字〔2006〕44号)精神,我局决定对全市房地产行业开展一次以会计信息质量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信息质量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当前一些地方,一些行业,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仍然存在,造成经济信号失灵,危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是履行《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责,要重点查处各种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严明会计法纪,促进财经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时间从2006年8月15日开始,至9月15日结束。按照上级要求,专项检查的范围确定为全市房地产企业。
三、检查具体内容
本次检查内容为各企业2005年度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主要内容如下: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5、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6、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7、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8、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9、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10、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11、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12、企业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13、是否按照年度会计决算工作要求,如实、准确、全面编制年报,报表数据是否与企业的会计总账、明细账相符;
14、是否按照要求填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合并,有无漏报下属企业和控股企业情况;
15、有关长期投资、不良资产信息是否按规定要求如实披露,是否按照会计报表工作要求编写报表附注并对企业有关重要事项如实予以披露;
16、年度报表是否按照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是否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调整或重新编制年度会计报表。
对上述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为了更好地查清有关问题,或为了合理认定单位会计责任等情形的,可根据需要延伸检查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相关单位。
四、检查方法和步骤
按照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专项检查分企业自查、重点检查和处理总结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8月15日-8月23日)
各企业应根据《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照《2006年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自查表》(详见附件2、3)中有关内容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在此基础上如实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2006年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自查表》和《2006年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自查发现问题情况表》,连同自查整改落实情况一并于8月23日前报市财政稽查大队(财政局2213办公室,联系人:顾一明,联系电话:2212989)。
(二)重点检查阶段(8月24日-9月7日)
在各企业自查的基础上,通过认真分析各企业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有针对性地选取部分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自查工作不到位、问题纠正不力或不及时的企业将优先列入重点检查范围,重点检查面为20%。我局将组织若干重点检查小组,对各重点检查企业进行全面、详尽地实地检查,并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核实、查证,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作出客观公正地评价。
(三)处理总结阶段(9月8日-9月15日)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逐个下发处理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情节轻微的,依据我局《会计禁入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分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理性的分析、梳理和汇总,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完善相关制度。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涉检企业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安排人员和时间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照检查内容查深查透,切实提高会计处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
(二)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和“根据事实、情节轻重、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自查中发现并已及时主动纠正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从轻处理;对因自查工作不到位,被动应付,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从严处理。
(三)各重点检查小组要严格遵守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令第32号)和我局的有关规定,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注重分析,突出重点,切实提高检查成效。在检查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认真填制工作底稿,关注工作细节,主动向被查企业通报检查结果并将工作底稿交被查企业签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据准确,切实增强检查结果的说服力和可信度。检查完成后,检查小组应及时制作检查报告和检查情况小结。
(四)各重点检查小组要关注涉检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和涉税违法行为。一旦发现线索,要及时上报,属财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查深查透;对不属财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局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五)自查和重点检查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反馈。
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
2.《2006年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自查表(资产负债表)》
⒊《2006年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自查表(利润表)》
⒋《2006年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自查发现问题情况表》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