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3)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4)有权机关批准注销登记证明;
(5)原地方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6)发票领购簿;
(7)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8)发票专用章;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业务流程:
纳税人向主管地税局(各基层局)的专管员提出申请——地税局内部审批流程——向管理员领取批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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