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企业: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2份;
(2)组织机构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3)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验资报告复印件2份(一份须到验资机构加盖印章确认,一份自行复印加盖公章);
(5)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未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借用或赠予须提供产权证明及协议证明等);
(6)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个人股东)复印件1份;
(7)法人代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发票管理员(办税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8)银行开户申请书复印件1份;
(9)有主管部门的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份;
(10)《地方税务登记表》4份;
(11)《房(地)产税税源情况调查表》3份;
(12)《代扣(收)税务登记表》1份;
(13)《纳税人税种登记表》1份。
非独立核算企业须附上述(1)、(2)、(5)、(7)、(9)及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批文。
因改制新成立的企业还须提供相关的文件材料等。
2、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1份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
(2)统一代码证复印件1份;
(3)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银行帐号证明;
(5)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未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借用或赠予须提供产权证明及协议证明等)。
(7)《注册税务登记表》4份;
(8)《房(地)产税税源情况调查表》3份;
(9)《代扣(收)税务登记表》1份;
(10)《纳税人税种登记表》1份。
3、外商投资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上虞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4)外资局批文;
(5)公司合同、章程、协议书副本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法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7)注册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未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等)及复印件;
(8)《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9)《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两份;
(10)《代扣(收)税务登记表》1份;
(11)《房地产税税源情况表》一式三份;
(12)《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外商投资企业在虞分支机构须附上述(1)、(2)、(6)、(7)项外,还需附送总公司的章程、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的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外国企业须附上述(1)、(2)、(6)、(7)项外,还需附送境外总公司工商登记、银行资信证明;首席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证、身份证或护照、个人简历,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代表处中方员工身份证、聘任合同;申办代表处的申请书、外资委受理代表处申办单及代表处概况表。
4、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核准的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4)经营场所属于承租的,应同时提交租赁专用发票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业务流程:
填表、报送相关材料到税务局办税大厅窗口——地税内部审批流程——审核通过后开单、纳税人缴纳工本费――到窗口单位领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