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名称、营业范围变更,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1份;
(2)地址变更,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1份;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未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借用或赠予须提供产权证明及协议证明等);
(3)法人变更,应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注册资金、股东变更,应提供更新后的验资报告(须验资机构盖章确认)、股东会议纪要(加盖公章)、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个人股东)复印件各1份;
(5)改制企业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税务登记变更表》并盖企业章(一式四份);
(7)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业务流程:
填表、报送相关材料到税务局办税大厅——税务单位内部审核流程——审核通过后开单、纳税人缴纳工本费――到窗口单位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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