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利企业
减免条件: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的用地。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审批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政府用地批文、土地使用权证、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
(6)福利企业认定证书和福利企业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7)“四残”人员的残疾证复印件和残疾人登记表;
(8)“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润分配使用报表和残疾职工花名册;
(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开山填海整治土地
减免条件: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十年。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审批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政府用地批文、土地使用权证、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
(6)市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开山填海证明文件;
(7)填海完成时间的相关资料;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关闭、撤消企业的土地
减免条件: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审核批准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审批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政府用地批文、土地使用权证、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
(6)关闭、撤消的证明材料,如主管部门的批复或股东决议;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四、其他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土地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审批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政府用地批文、土地使用权证、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业务流程:窗口受理——管理分局——窗口送达。
办理时限:办理土地使用税减免的企业,应在10月底前报送申请减免税材料。
符合条件且提供资料齐全的,于翌年1月30日前审核;属市局权限的,各区局应于12月底前上报,市局于2月底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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