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优惠政策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94]财税字第001号)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执行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改按执行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期满的,不再重复执行“两免”政策,从2002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未满两年的,继续执行剩余的免税期限及“三减半”的政策。(财税[2002]70号)
(2)软件企业减免税政策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转让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4)民政福利企业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为: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末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b、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c、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d、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e、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f、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94]财税字第001号)
(5)校办企业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为: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a、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b、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c、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d、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e、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f、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校办企业上交学校的利润不得低于35%。
5.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94]财税字第001号)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财税字[1995]8号)
(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为: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94]财税字第001号)
所说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即: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60%以上为城镇待业人员;2.劳动就业人员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国税发[1994]132号)
(7)下岗失业人员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曰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上述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上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上述优惠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国税发[2002]160号)
(8)医疗卫生机构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合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财税[2000]42号)
(9)高校后勤实体
对高校后勤实体,从2000年1月1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校后勤实体是指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财税字[2000]25号)
(10)新办企业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所说的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1.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2.广告业;3.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国税发[1994]132号)
由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001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税函[2001]739号)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4.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94]财税字第001号)
符合新办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国税发[1996]23号)
新办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国税发[1994]229号)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所有减免税项目均应报送的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审批表;
(3)申请减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申请减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除上述统一资料外,各具体减免税项目还应报送的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
A、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表;
B、经过主管地税机关鉴证的企业开办后最早获利年度及最早获利年度前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2)软件企业
A、软件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表。
(3)技贸企业:
A、市科委核发的厦门市技术贸易机构资格证复印件;
B、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所开具的厦门市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C、当年发生的技术合同及技术合同登记表复印件。
D、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
(4)民政福利企业:
A、地税机关签发的福利企业认定证书和福利企业年检合格证。
未经税务部门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还应加报送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随减免税申请表一同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填写后由民政局盖章确认)。
B、“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本年度1——9月份企业职工工资表复印件、上年度利润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花名册。
C、“四残人员”的残疾证和残疾人登记表复印件。
(5)校办企业
A、地税机关签发的校办企业认定证书。
B、校方出具的非承包性质的证明材料。
C、校方出具的本年度应上缴学校利润比例的证明。
D、本年度已上缴学校利润的上缴款凭据、银行进帐单及企业帐务处理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申请营业税减免的还应报送为校内提供劳务的合同及发票。未经税务部门认定的校办企业还应加报送企业章程、校办企业资格认定表(随减免税申请表一同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填写后由税务机关进行资格认定)。
(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A、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劳服企业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B、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盖章的本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从业人员的城镇待业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税务机关复核后退还)。
C、本年度1—9月份及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表复印件。
D、安置比例及附加说明。
(7)安置下岗职工的企业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8)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地方税减免应提供以下资料:
A、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执业登记(以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复印件。
B、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C、收入明细表。
D、财务会计报表。
E、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
(9)高校后勤实体
A、企业章程;
B、收入明细表;
C、财务会计报表;
D、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书;
E、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
(10) 新办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A、企业章程复印件;
B、内联企业需报送验资报告;
C、上一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纳税证明复印件(有推迟减免的报);
D、同意推迟证明材料。
报送时间:申请某一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报送资料。
核办时限:符合条件且提供资料齐全的,在翌年1月30日前审核;属市局权限的,各区局应于12月底前上报,市局于2月底前审核。
办理程序:纳税人到主管地税局(各基层局)办税服务中心窗口申请(也可直接到主管的管理分局申请)——地税局内部审批流程——领取批复件(窗口或管理分局,哪里申请到哪里领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