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性企业停产闲置房产(厂房)申请减免房(地)产税
减免条件:
1、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2、有些企业经过调整生产后,一部分车间停止生产,对这部分闲置未用的房产,可以给予免征房(地)产税的照顾,但对停工时间较短(三个月以下者)或时停时用的厂房,仍应照征房地产税。(此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审批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产权证或其它证明材料;
(6)固定资产(房屋)明细帐;
(7)闲置房产(厂房)明细表;
(8)停产申请书;
(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减免条件:
1、自2000年1月l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2、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审批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产权证或其它证明材料;
(6)固定资产(房屋)明细帐;
(7)企业章程;
(8)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书;
(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减免税
减免条件: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审批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产权证或其它证明材料;
(6)固定资产(房屋)明细帐;
(7)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申请表;
(8)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四、其他符合减免税规定的房产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审批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产权证或其它证明材料;
(6)固定资产(房屋)明细帐;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业务流程:窗口受理——管理分局——窗口送达。
办理时限:办理房产税减免的企业,应在10月底前报送申请减免税材料。
符合条件且提供资料齐全的,于翌年1月30日前审核;属市局权限的,各区局应于12月底前上报,市局于2月底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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